【灵工政策速递】数字经济时代新就业形态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5-05-30

数字经济时代新就业形态的发展

——中国就业促进会支持和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研究课题组 


随着数字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的迅猛发展,全球范围内的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并迅速扩展,重塑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和就业模式,显著改变了劳动者与雇主、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中国的新就业形态发展势头同样迅猛,随着淘宝、美团、饿了么、滴滴、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直播带货主播、短视频创作者等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兴起。 



一、新就业形态的产生、发展及其特征 


(一)新就业形态的产生与发展 


新就业形态是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迭代更新和相互融合,以及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三新”经济)的蓬勃发展而出现的各种新的就业方式。[i]通常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劳动者通过平台参与生产和服务活动,涵盖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直播带货主播、任务众包等多种职业。新就业形态是互联网平台凭借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进行劳动者大规模、大范围地组织、调配、任务分派等活动,实现劳动者和消费者直接对接的就业形态[ii]。新就业形态的核心特点是依托技术平台的分工协作,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在国际范围内,以Uber、Lyft、DoorDash等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平台在交通、物流、家政等领域创造了大量灵活就业机会。在线任务众包平台(如Upwork、Fiverr)使自由职业者能够通过全球网络参与国际分工,实现跨地域、跨国界的工作。在中国,据《2024中国蓝领就业调研报告》,全国在平台注册的网约车司机约3800万人,同比增长26.67%。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统计,截至2024年10月,全国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748.3万本,同比增长18.1%;《2024中国蓝领就业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在平台注册的网约配送员近2000万人,同比增长15.38%。 


与新就业形态相关的新职业也不断涌现。随着电子商务、内容创作经济(如YouTube、TikTok)、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标注、虚拟助理等领域的发展,新兴行业带动了大量兼职、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机会。2024年,网络主播成为新职业,正式进入国家职业大典。这些领域中的劳动者更加注重技能灵活性和工作自主性。 


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成为新就业形态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受政策关心的核心问题。各国探索通过立法来界定平台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应对工伤保险、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新加坡出台了《平台工人法案》,西班牙也实施了被称为“骑手法”的法案,明确了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者身份。而意大利《骑手法令》和法国《El Khomri法》(全称《关于工作、社会对话现代化和保障职业的第2016-1088号法律》),将平台从业者界定为自雇员的同时,赋予其相应的劳动保障,体现了用工灵活与保障平衡的立法目标。英国和德国的劳动立法中,都引入了“第三类劳动者”的概念。德国的《集体合同法》给出了“类雇员”的精确定义,英国的《1996年就业权利法》给出了工人(worker)的明确定义[iii]。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将其视为扩大就业和稳定经济的重要抓手。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要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的支持。随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多次强调鼓励和支持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若干政策文件。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鼓励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并在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等领域积极探索制度创新。2023年11月,人社部官网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为平台企业合规用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提供指引。作为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工伤保险”,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自2022年7月1日在北京、上海、四川、广东等7省市启动试点。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其工作灵活性、流动性强等特点,传统社保模式难以完全适应其需求。最近,京东宣布采用传统用工模式解决外卖骑手的社保问题,即将外卖骑手转变为签订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这种用工模式的主要特征包括:外卖骑手与京东(达达)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全面覆盖“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避免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成为外卖骑手参保的阻力,京东目前承担了全部员工缴费部分。同期,美团在福建泉州、江苏南通两地启动外卖骑手养老保险试点,两个试点区域总计覆盖超过2.2万名外卖骑手。骑手以灵活就业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平台补贴50%的缴费成本;参与无工作时长、订单量或配送类型限制;骑手可选择在户籍地或工作地参保。 


总结国内外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趋势,可以发现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共同点: 


1.数字技术是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背景下,新就业形态的形成和壮大高度依赖于数字技术的赋能。平台经济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为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灵活性和效率。通过智能算法与数据分析,平台能够高效地对接劳动力供需,动态分配工作任务并进行实时监控。外卖、网约车等行业正是凭借平台技术的实时定位和路径规划实现了高速运转。新就业形态实现了跨区域、跨时空协作。数字技术打破了地域限制,让劳动者可以远程在线提供服务,企业也可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更适合的合作伙伴或专业人才。平台经济不仅重塑了劳动者和雇主的关系,还催生出多种新型商业模式,如“线上抢单”“共享员工”“直播带货”“内容创作”等,使社会资源得到更高效的利用和配置。 


2.灵活性和自主性成为劳动者追求的重要特征。与传统的标准化全职就业模式相比,新就业形态最突出的优势在于高灵活性和自主性,它在工作时间、地点和收入模式等多方面满足了从业者的多样化需求。许多新就业形态岗位不再要求固定的工作地点和时间,劳动者可根据个人或家庭需要,自主安排工作日程。例如,兼职主播在完成家庭责任或学业后,利用碎片化时间开展直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来选择接单,比如在早晨、中午、晚上或者周末等高峰时段工作,或者在个人时间较为充裕的时候接单。基于平台经济的运行机制,劳动者的收入更加与个人能力、投入时间和工作效率相挂钩,很多人可通过“多平台、多职业”的方式来提升收入,也能在不同平台之间灵活切换。对于部分高技能劳动者而言,新就业形态可以提供“项目制”或“任务制”的工作形式,给予他们更多的自主权来选择感兴趣的领域或项目,在实现个人职业规划的同时,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3.各国都面临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滞后问题。尽管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并为社会创造了大量机会,但传统法律法规在界定与保护平台劳动者权益方面仍存在明显滞后。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与平台既非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又不完全是独立的自由职业关系,导致法律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长、工伤保险等方面的适用性存在争议。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稳定的全职雇佣模式设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要么被排除在传统社保体系之外,要么面临参保难度大、缴费方式不灵活等问题,风险保障水平普遍偏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和立法速度不一,美国、欧洲、新加坡、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虽已出台针对平台劳动者的法规和司法解释,但整体仍处于不断试错、迭代和完善的过程中。部分国家立法机构与监管部门正积极探索适应数字时代的新型劳动关系界定标准,致力于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激发市场活力之间实现平衡。大多数国家在如何高效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又兼顾平台创新、市场活力等方面,依旧面临制度设计与实践操作的挑战。 


(二)新就业形态的主要特征 


新就业形态的核心特点是依托技术平台的分工协作,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创新性,具体来看,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依托数字平台实现就业创业。新就业形态以数字平台为核心载体,通过数字化技术实现资源的高效整合与精准配置。劳动者通过平台接单、服务或创作,如外卖骑手主要依托外卖平台接单,直播主播借助社交媒体实现内容传播与商业转化。平台在信息撮合、任务分发、服务评价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2.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与自主性。新就业形态打破传统工作的时空限制,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工作时段、服务对象及任务强度。例如网约车司机可自由规划接单时间,在线教育从业者能灵活安排授课周期。平台通常提供“任务池”模式,劳动者可结合个人状态选择接单量,部分平台(如Upwork、猪八戒网)支持跨国界、跨领域技能协作,进一步扩展职业选择空间。 


3.工作场景呈现分散化和个体化特征。劳动者通过智能设备即可完成全流程服务,不再受制于传统意义的固定工作场所和科层管理模式。例如,跨境电商从业者通过独立站与全球客户交易,短视频创作者仅需手机即可完成内容生产与发布。平台采用算法管理替代传统科层制,例如外卖平台通过智能调度系统自动派单,替代人工督导管理。 


4.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合作模式。新就业形态下的平台--劳动者契约关系呈现“弱雇佣、强赋能”特征,形成四大创新模式:一是劳务协作模式依托平台技术中台与属地化机构协同,通过算法开放与权益保障实现生态共建。二是项目制服务以弹性任务匹配构建数字劳动力市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三是流量分成模式建立市场价值联动机制,实现用户反馈与收益的深度绑定。四是赋能型合作生态通过技术培训、资源支持和数据驱动决策系统化提升劳动者竞争力。 


5.技术驱动创新提升匹配效率。新就业形态通过算法、数据和人工智能实现高效运作,例如平台使用数据分析匹配用户需求,算法分配任务或优化劳动者工作路径。平台对劳动者的任务匹配、路径优化、收益计算等高度依赖数据和算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大规模应用,不仅提升了运营效率,也使劳动力分配更加精准。 


(三)新就业形态与灵活就业的关系 


与新就业形态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一种相较于传统全职就业形式更具弹性的就业方式,包括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工、兼职、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在劳动时间、地点、形式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以满足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对工作安排的多样化需求。 


1.新就业形态与灵活就业的共性。一是高灵活性。新就业形态本质上属于灵活就业的一种形式,其典型特点是劳动者可以选择工作时间、地点和任务,摆脱了传统的固定劳动关系。例如,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可以随时上线接单,直播主播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灵活安排直播场次。二是低门槛与广泛参与性。新就业形态与灵活就业都具有相对较低的准入门槛,尤其是互联网平台为劳动者提供了便捷的就业机会,吸引了大量低技能劳动者参与。三是数字技术的驱动。新就业形态是数字经济的产物,而灵活就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得到了新的实现方式,例如通过互联网实现自由职业者的远程工作,或者通过任务众包平台提供短期劳动机会。第四,对传统劳动关系的挑战。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都打破了传统的用工模式,劳动者与平台或用工单位之间更多呈现“合作”或“非典型劳动关系”。这对劳动权益保障、劳动合同认定等传统劳动法体系提出了挑战。 


2.新就业形态与灵活就业的差异。一是依托的技术平台不同。新就业形态更依赖于互联网平台的赋能,例如通过算法分配订单、线上交易撮合等;而灵活就业可以存在于传统行业和线下场景中,例如零工市场、短期承包等形式。二是参与主体的技能水平有差异。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技能分布更广,既包括低技能的外卖、网约车从业者,也包括高技能的自由职业者(如设计师、程序员)。而传统灵活就业更多集中在低技能岗位上。三是劳动关系复杂程度有区别。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更复杂,通常涉及平台、劳动者和消费者三方。例如,网约车司机同时面对平台规制和消费者评价,而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往往较为直接,如临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3.新就业形态与灵活就业的相互促进。一是新就业形态推动灵活就业规模扩大。平台经济的发展为灵活就业创造了大量机会,极大地提高了灵活就业的占比。例如,通过外卖、网约车等平台,许多原本没有固定职业的劳动者实现了灵活就业。二是灵活就业为新就业形态提供劳动力储备。灵活就业者通常具有更高的时间自由度和对新兴职业的接受度,这为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潜在人力资源。 


综上所述,就业形态的革新不仅体现在规模扩张上,更在于其重构了劳动力市场运行逻辑。新就业形态的出现,既缓解了传统产业转型带来的就业压力,又为服务业数字化升级提供人才支撑。新就业形态正从就业“蓄水池”升级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进器”,其发展轨迹印证了劳动力市场从“规模驱动”向“价值创造”的范式转变。 


(四)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形态的关系 


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形态(这里主要是指传统正规就业)在多个方面也呈现了显著差异(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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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以“平台+个人”的灵活模式突破传统“企业+雇员”的固定结构,依托数字技术赋予劳动者择业自由与时间弹性,为青年、农民工等群体创造多元就业机会。未来新就业形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多方协同创新,逐步构建适应性监管框架、技术向善机制、社会共治网络三个方面的支撑体系,在保障劳动者尊严的同时释放数字经济潜力。 



二、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意义 


(一)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 


1.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新就业形态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稳定的就业局势,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收入增长,显著推动了服务型数字消费升级。以外卖骑手为例,既作为服务供给者支撑即时配送需求,又以消费者身份高频使用外卖、家政服务,并催生“骑手专属消费场景”。据美团有关调查显示,骑手以20-35岁为主,易接受新兴消费模式。60%骑手会将收入用于休闲娱乐、线上教育等非必需品消费。再者,骑手家庭使用社区团购的频率比普通家庭高40%。近年来,下沉市场骑手数量增速超一线城市,其收入增长带动低线城市服务型消费占比从2019年的32%提升至2023年的41%,缩小城乡消费差距。 


2.有力推动了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新就业形态的兴起依赖于技术创新,反过来也刺激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平台通过技术优化供需匹配效率,带来了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新就业形态推动了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加速了传统产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同时,它为数字内容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行业提供了基础设施和劳动供给。在疫情等不确定性环境下,新就业形态表现出较强的弹性,提升了经济的抗风险能力。劳动者通过平台快速找到替代性工作,电商、外卖等行业成为疫情期间的重要经济增长点。 


3.拓展与优化了社会服务。新就业形态推动了社会服务的多样化,许多传统未覆盖的领域得到了补充,例如即时配送、个性化内容创作、在线教育等服务,为公众提供了更多选择。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提高了服务流通的效率。平台技术实现了服务和商品的快速流通,优化了资源分配效率。例如,生鲜电商平台缩短了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时间,降低了损耗和成本。新就业形态通过互联网连接了城市和农村,为农村地区提供了更便捷的物流服务和就业机会,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效弥合城乡差距。 


4.改善了群众生活方式,提升了群众生活水平。新就业形态通过技术驱动,提升供需匹配和资源整合效率,显著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进而推动服务与商品价格普惠化。例如,即时配送网络的算法调度使单均配送成本从2018年的7元降至2023年的4.3元,传导至终端消费者表现为餐饮外卖客单价较堂食平均低12%-15%;兴盛优选社区团购采用“中心仓-网格站-自提点”模式,减少4层传统分销环节,使生鲜流通损耗率从30%降至8%以下,终端价格下降20%;美团“闪电仓”整合便利店库存,利用骑手空闲运力实现30分钟应急配送,商品价格比便利店低8%-12%。国家统计局显示,2022年城镇居民家庭服务性消费占比达44.2%,较2015年提升9.7个百分点,其中50%的增量由外卖、网约车等新业态贡献;同时,服务类CPI涨幅连续5年低于商品CPI1.8个百分点,印证效率提升对通胀的平抑作用。 


总之,新就业形态不仅推动了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还极大地优化了社会服务供给和流通效率,提升了群众生活的便利性和质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获得收入的同时,也能享受更多个人生活时间,提升了生活满意度。而消费者通过享受高效便捷的服务,生活幸福感明显增强。 


(二)在促进就业方面 


1.成为稳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大幅缓解了就业压力,尤其是为年轻人、低技能劳动者和特定人群(如女性、残疾人)提供了灵活的就业机会。截至2024年,我国蓝领就业规模达4.25亿人,其中数字经济平台通过低门槛就业模式创造规模化岗位:外卖骑手超1500万人、直播从业者逾1800万人、快递员达430万人。其显著特征在于突破传统就业壁垒,以学历技能要求低、入职灵活的特点,有效吸纳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转移人口、下岗职工及低学历青年等群体,缓解结构性失业压力。同时展现出广泛包容性,为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低学历待业青年,包括应届毕业生、女性、老年人和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开辟就业通道。在传统产业收缩、新兴产业崛起的经济转型过程中,新就业形态为受产业调整影响的劳动者提供了再就业机会。例如,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中的剩余劳动力可通过培训进入数字经济领域,如直播电商运营、平台客服等,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期的就业平稳过渡。 


2.灵活用工模式创造了多层次的就业机会。以众包模式为核心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典型岗位,满足了劳动者对短期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的需求。这类用工模式打破了传统就业的时空限制,骑手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早晚高峰时段接单,网约车司机可自主切换“兼职赚外快”或“全职拼收入”的工作强度。在突破地理边界方面,新就业形态构建了虚实融合的劳动场景。跨境电商运营师可通过杭州的直播基地对接东南亚消费者,自由程序员在云南小镇远程参与硅谷项目研发,陪诊师依托线上平台精准匹配同城客户需求,西藏牧民可以通过短视频推广牦牛肉走向全国,都市白领可以转型为数字游民,在旅居生活中承接设计、咨询等线上业务。 


更为重要的是,新就业形态持续催生职业创新。共享用工调度师、直播选品专员等新职业产生并不断分化,例如人工智能训练师已细化为数据标注、算法测评、伦理审核等专业方向,从业规模突破20万人。 


3.重构生产要素分配机制,构建了多元化收入渠道,拓宽了劳动者收入来源。劳动者可以通过多平台接单、自由选择任务来增加收入。劳动者可根据自身工作能力、时间投入获得与之匹配的收入。部分劳动者能依托技能资本化、资源复用化等模式实现收入提升。以“即时配送+技能变现”的复合增收模式为例,北京美团骑手张强在完成日常配送任务后,利用电动车空闲时段承接同城急送订单,并通过平台认证的摩托车维修技能为同行提供有偿服务,使其月收入从基础配送的7500元提升至11000元。这种“主业+副业+技能服务”的三维增收结构,在网约车、家政服务等领域形成范式:滴滴司机王玲通过车载屏幕广告分成每月增收600元,家政保洁师李芳借助平台培训认证后承接高端收纳服务,时薪从40元提升至150元。在数字技术赋能下,收入增长机制呈现显著的乘数效应。快手三农创作者@草原阿古通过直播带货将家乡风干牛肉单价从68元提升至128元,并衍生出牧场参观导游服务,带动家庭年收入突破50万元;跨境自由设计师陈默运用AI设计工具将接单效率提升3倍,在Upwork平台同步承接欧美企业VI设计项目,实现收入较传统工作室时期增长400%。调研显示,掌握数字化工具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收入增幅达18%,较普通从业者高出10个百分点。 


4.助力提升就业质量。新就业形态对劳动者提出了新技能需求,许多平台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如美团平台为外卖骑手提供骑手职业全阶段的人才发展机制,打通专业、事业、学业、转岗、转行的“三业两转”成长路径。抖音平台为主播提供直播技巧课程,阿里巴巴为电商经营者提供运营指导。在权益保障维度,截至2024年11月末,职业伤害保障参保人数达1022.64万人。其中,美团作为首批试点企业,三年累计投入14亿元,为试点区域累计600多万名骑手参保。同时,人社部表示,将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准备将试点省份从7个增加到17个,并逐步推动在全国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新型就业质量观呈现“动态进化”特征。近期美团在福建泉州、江苏南通城区试点为骑手补贴养老保险,面向全类型骑手开放,逐步推向全国。滴滴“橙意保障计划”实现200万司机意外险即时生效。这种质量提升并非对传统范式的简单替代,而是通过数字技术将社会保障的“刚性框架”转化为“柔性网络”,使工作时间弹性化与收入稳定性、职业自主性与权益保障性形成创新性平衡。 


(三)在治理共融方面 


新就业形态通过增强社区服务能力(如应急配送、便民服务)、促进信息流通(从业者作为“移动节点”反馈基层问题)、推动治理模式创新,正在深度融入基层治理。 


调研发现,北京回龙观“骑手友好社区”通过设立驿站、共享充电桩等设施,为外卖骑手提供休憩、换电服务,并联合美团开发“异常天气预警系统”,实时推送交通管制信息,既提升配送效率又降低交通事故率;上海杨浦区则将骑手纳入“社区网格观察员”队伍,借助其高频次社区穿行优势,2023年累计上报井盖破损、消防通道堵塞等隐患1200余起,同时通过“党建+新业态”模式组织骑手参与反诈宣传、独居老人关爱行动,实现治理效能与群体归属感的双提升。 


近年来,平台企业通过分层保障体系赋能劳动者,收入兜底+职业保险筑牢生存底线,晋升通道+技能认证拓宽发展空间,驿站服务+子女关怀强化社会认同,推动劳动者从“生计型劳动”向“价值创造者”转型,实现体面就业与职业尊严的双重提升。截至2025年1月,美团响应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关于建设“骑手友好社区”的指导和要求,联合街道、社区、物业企业等社会各界力量,已在全国150多个城市共建1.6万余个骑手友好社区。 



三、新就业形态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一)新就业形态处于快速发展初期,行业规范跟不上 


新就业形态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涌现出一批发展规模较大、规范性较强的平台企业,对从业者的赋能与服务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但在各类行业,仍然有一批平台企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对从业者的支持和服务能力不足,部分从业者技能参差不齐,影响用户体验和行业整体形象。部分平台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采取过度补贴、恶性竞争的策略,导致行业发展失衡。 


(二)就业的不稳定与职业发展空间受限的问题相互交织 


新就业形态的灵活性使得劳动者在收入、工作时长和工作量上缺乏稳定性,增加了职业风险和不确定性。部分新就业形态职业发展空间受限。部分新就业形态职业对技能提升和职业晋升的支持不足,从业者难以实现长远职业发展。 


(三)劳动者就业观念与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存在较大落差 


许多人仍倾向于传统的固定就业模式,对新就业形态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持怀疑态度,对新就业形态的就业优势缺乏应有的认识。部分新就业形态职业(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由于其服务行业的属性,被社会视为低端岗位,从业者的职业认同感较低。 


(四)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水平提高缺乏制度性机制性保障 


目前头部企业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群体已经被新职伤覆盖,但仍有大量新业态群体未被新职伤覆盖,工作中受伤时缺乏有效保障。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风险暴露较高。需要通过制度性机制性的政策设计予以保障。 


从今后发展趋势来看,新就业形态正从“规模扩张”转向“质效并重”,技术赋能、保障创新与治理协同构成核心驱动力,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友好型发展。新就业形态在发展过程中,面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国家政策的扶持、平台企业的创新实践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下,将会得到逐步解决,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燕斌、刘明媛,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激发劳动力市场活力【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9-4-20(3)

 [2]张成刚,王含,新就业形态就业规模测度研究——基于某市住户端调查及平台端大数据的综合分析[J].人口与经济,2024,(02):15-28。

 [3]王天玉,平台用工的“劳动三分法”治理模式.中国法学,2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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